多家药企被处罚,一药企被连罚两次

转自:福建省药监局山东省药监局陕西省药监局整理:蒲公英-绿茶

近日,福建省药监局、山东省药监局、陕西省药监局公布四起行政处罚信息。四家药企被处罚:一药企生产销售劣药连续两次被处罚;两药企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一药企生产销售的感冒清热颗粒经检验装量差异不符合标准规定。四家药企被处以警告/罚款,最高罚款11万元。一药企生产销售劣药“五加皮”被罚.8元

11月5日,福建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五加皮”,被处以罚款!

经查,年4月18日,当事人生产批号为的中药饮片五加皮20公斤,后于年8月23日以每公斤45.5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公司,得款元。该批次中药饮片五加皮经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为总灰分项不符合规定。案发后,当事人向购货单位发出不合格中药饮片召回函,年9月3日收到***公司退回五加皮6.4公斤。后当事人退回该公司相应货款.2元,扣除相应退款,你单位销售上述五加皮实际所得为.8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五加皮,经检验结果为总灰分项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五加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五加皮6.4公斤,没收违法生产、销售劣药五加皮违法所得.8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劣药五加皮货值金额元的2.7倍罚款,计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8元。一药企生产销售劣药“地骨皮”、"北豆根"被罚.2元11月2日,福建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地骨皮”、"北豆根",被处以罚款!

经查,年10月17日,当事人生产批号为的中药饮片地骨皮70公斤,后于年10月31日以每公斤78元的价格销售给***公司30公斤,于年11月14日以每公斤元的价格再次销售给***公司40公斤,共得款元。该批次中药饮片地骨皮经黄冈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为总灰分项不符合规定;

年12月15日,当事人生产批号为的中药饮片北豆根29公斤,后于年5月18日以每公斤16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公司,得款元。该批次中药饮片北豆根经忻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为热浸法项不符合规定。案发后,当事人向购货单位发出不合格中药饮片召回函,年8月29日收到***公司退回北豆根4公斤,年8月31日收到***公司退回年10月31日所购地骨皮6.6公斤、年11月14日所购地骨皮39公斤。扣除召回相应退款,你单位销售上述地骨皮、北豆根实际所得为.2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地骨皮、北豆根,经检验结果分别为总灰分项和热浸法项不符合规定,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地骨皮、北豆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地骨皮45.6公斤、北豆根4公斤,没收违法生产、销售劣药地骨皮、北豆根违法所得.2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劣药地骨皮、北豆根货值金额元的2.5倍罚款,计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元。一药企感冒清热颗粒装量差异不合格,被罚.05元11月5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山东昊福药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感冒清热颗粒经检验装量差异不符合标准规定,被处罚。

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感冒清热颗粒经检验装量差异不符合标准规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年修正,下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5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7元,

罚没款共计.05元。两药企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许可登记变更,被警告11月4日,陕西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西安康拜尔制药有限公司、杨凌华盛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被处罚。

11月4日,陕西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西安康拜尔制药有限公司、杨凌华盛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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